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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人员口头赠送露台,但收房后发现赠送的露台成了同幢业主自由出入的公共区域,在与开发商交涉无果后,陈某夫妇向赣州经开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开发商返还部分购房款。
2016年原告陈某在赣州经开区某小区购买了商品房一套,购房时销售人员口头承诺赠送露台,双方签订《赣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原告向被告全额支付了房款,2019年被告依约向原告交付了房屋。
原告表示被告在向原告销售房屋时,口头承诺会赠送原告专属使用的露台。被告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向原告隐瞒了露台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事实,致使原告购买了价格明显高于案涉房屋所在楼栋的相同户型房屋的价格。
而被告表示并未向原告承诺过赠送专属露台,原告只拥有露台的使用权,并不拥有所有权,房屋价格和业主共有部分在合同上有明确表示。
原被告签订的《赣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同一小区每套房屋因位置、景观、朝向、楼层等因素,价格会有所差异,被告在销售房屋时,对房屋价格进行了公示,且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明确对房屋价格、房屋面积、业主共有部分和专有部分进行了约定,合同中并未约定案涉房屋二楼露台专属于原告所有或使用。
原告未提供证明被告口头承诺会赠送露台的证据,且房屋买卖合同中的房屋平面图、房屋分层分户图等均没有关于涉案房屋露台的内容。案涉房屋所涉及露台使用权归全体业主共有,所有权归被告所有,遂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原告不服提出上诉,二审作出了维持一审判决的终审判决。
来源:赣州经开区法院 陈小金 曾艳
编辑:江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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