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中本单位员工可以是外聘人员吗?

2023-08-29 04:17:31来源:国华项目管理

项目背景:


【资料图】

某高校物业的政府采购公开招标项目,分别有 A、B、C三家投标人参与投标,经评审A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当天发布中标公告。发出中标公告之后 C投标人 提出质疑,质疑事项: A投标人所提供的项目经理张某非本单位员工,该员工 提供的 工作单位证明信息(社保、劳动合同等 )为虚假材料。

C投标人提出的证据为:

1. 经天眼查了解, A投标人 暂未在省外设置分支机构,不存在在外省缴纳社保的可能性。

2.项目经理张某暂未在湖北省内缴纳社保。(该方法基于湖北省内社保系统相通,无法为同一员工在省内不同单位重复缴纳社保。项目经理身份证可以在湖北省内添加,即证明没有在湖北省内缴纳社保。)

在收到质疑之后,工作人员对招标文件进行了核查,招标文件关于项目经理评分要求的材料为 “需提供是投标人单位员工的证明文件清晰复印件加盖公章,需提供项目经理的身份证、学历证书、相关证书等,提供不 全的或未提供的不得分。 ”, A投标人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了上述三项证书,该项得满分 。另,工作人员联系 A投标人进一步核实,A投标人回复:项目经理张某为本单位的外聘人员, 但 张某与本单位 签订了劳动合同,同时 A投标人提供了投标文件中相关材料的原件予以证明。随后,工作人员组织了原评标委员会进行协助质疑回复。

根据上述案例,有以下几个问题值得我们思考:

1. C投标人的质疑 函提供的证 明材料是否有效?网上查询的结果是否能作为证明材料?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二条 “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关于 “必要的证明材料”是指能证明供应商的请求成立的必要材料。所以只要质疑单位提供的证明材料既包含了事实又包含法律依据,能够支持其质疑请求,就可以认为已经提供了必要的证明材料。

2. 如何理解 “需是投标单位员工”?是以签订的劳动合同还是在单位缴纳的社保为证明材料更好?

根据《社会保险法》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企业必须给职工缴足 “五险一金”,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企业与职工签订合同时,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等都属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中,企业在试用期间也必须为员工缴纳社保。

个人认为对本单位员工的证明,要求社保更为合适。

3. 《政府采购法》二十二条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供应商在投标文件中已提供本单位的纳税和社保证明材料。但是项目经理未在本单位缴纳社保是否可以通过资格审查?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 “ 供应商参加 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是关于政府采购活动中对供应商的履约能力及信用记录的相关要求,并不是对个人的要求。所以 供应商 在投标文件中 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 如纳税证明、社保缴纳凭证等 即可通过资格审查 。

4. 在政府采购服务类项目中要求提供拟投入人员学历证 明及由投标人为其购买的社保证明复印件是否合理

我们先来看下国库司关于类似问题的回复:

虽然国库司的回复是不宜要求,但是个人观点认为该回复中有几个点需要注意,一是人员配备,一个项目的拟投入人员可能涉及各岗位的人员配备,人数较多,要求所有人员的学历及社保过于严苛;二是前三个月社保,要求三个月的社保也变相排斥了新入职的、缴纳社保不足三个月的人员,要求任意一个月社保更为合适。

5. A投标人项目经理为本单位的外聘人员,是否符合文件要求?招标文件编制时应注意什么?

因文件规定 ” 需提供是投标人单位员工的证明文件 ” ,虽提供了劳动合同,但事实是该项目经理在其他公司缴纳社保,不足以证明“本单位员工”。

招标文件编制注意事项:( 1)是否要求了本单位员工/在职员工;(2)社保证明材料要求合理;(3)投入人员学历证明是否作为打分需斟酌。

6.延伸:在翻阅三家投标人文件时发现, A投标人 的项目经理张某 和 B投标人 提供的机电工程相关证书的人员一致,张某与 B公司也签订了劳动合同。同一个人员在两家投标人中同时出现,此种情况是否属于串标行为?

串通投标 定义: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三十七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

经实际情况了解,两家确实没有存在串标的可能,但是张某在 A投标人中为项目经理,在B投标人中为机电工程师,个人认为应属于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的情形,应视为串通投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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